國家網信辦等五部門於上周五(5月29日)聯合公布《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管理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旨在促進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規範健康發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網絡生態。
《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並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平台應當與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簽訂入駐協議,並及時將入駐情況報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平台應當以顯著方式在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頁面展示該賬號所屬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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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提出,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核實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生產營運者身份,依法依約履行信息安全管理義務,協助並督促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生產營運者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要求。《規定》鼓勵生產傳播正能量信息內容,規定違法和不良信息管理義務,明確禁止實施混淆視聽、誤導公眾等行為,擾亂互聯網信息服務秩序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明確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相關服務;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管理,要求建立規範的直播商品選品機制、糾錯機制等。此外,《規定》還明確了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jl/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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