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港通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財政部等三部門今日發布《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明確了彈性退休的辦理程序、基本養老金領取等內容。
其中提出,自今日起,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於女職工50周歲、55周歲及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職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所在單位。
此外,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
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彈性延遲退休,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職工,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達到所選擇退休時間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選擇彈性延遲退休的職工,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達到其法定退休年齡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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