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港通訊>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印發《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辦法》,提出商業銀行應當對市場風險實施限額管理,制定涵蓋包括臨時額度調整的各類和各級限額的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批程序和流程,根據業務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風險承受能力,設定、定期審查和更新限額,確保不同市場風險限額的邏輯一致性。
《辦法》明確市場風險定義,釐清適用範圍,不再包括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相關內容,加強與《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等制度銜接;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責任,界定三道防線的具體範圍和職責,強調銀行在集團併表層面加強市場風險管理;要求銀行對市場風險進行全流程管理,細化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和報告要求,完善內部模型定義以及模型管理、壓力測試要求,匹配當前市場風險計量框架和管理實踐。
《辦法》又提出,商業銀行應避免其薪酬制度和激勵機制與市場風險管理目標產生利益衝突。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避免薪酬制度具有鼓勵過度冒險經營的負面效應,防止績效考核過於注重短期經營收益表現,而不考慮長期經營風險。負責市場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薪酬不應當與直接經營收益掛勾。(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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