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國家發改委、市監局及網信辦等三部門起草《互聯網平台價格行為規則(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意見稿圍繞大數據定價,價格補貼及誠信等方面,依法規範平台經營者及平台內經營者價格行為,並將根據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行為規則》,適時印發。該行為規則出台時,將為經營者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該意見稿提到,要維護價格競爭秩序。平台經營者的商業模式是對用戶長期免費的,且有利於推動創新進步及有利於提升經營者和消費者長遠福利的,可以不認定為低價傾銷;平台經營者及平台內經營者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及臨期商品等,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的,不屬於低價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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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並提出將規範大數據定價及對價格誠信要求。規定平台經營者及平台內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基於支付意願、支付能力、消費偏好及消費習慣等信息,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同時,規定平台經營者及平台內經營者不得使用欺騙性及誤導性的語言和圖片等標示價格,不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及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規定平台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台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行為規則其中圍繞「規範價格競爭行為」主題,對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及哄抬價格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在平台經濟領域的認定標準作出細化規定,防止無序競爭扭曲資源配置和價格信號。同時,規定平台經營者及平台內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不得捏造及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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