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港通訊>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涉受賄及內幕交易,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對駱玉林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死緩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3年,駱玉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2.2億多元人民幣。
2013-2014年,駱玉林作為內幕訊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認為,駱玉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當判處死刑,鑑於駱玉林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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